課程參與與專業認證執行辦法

2026-10-11

桃園市信託發展協會課程參與及專業認證執行辦法

中華民國114年8月9日第8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

第1條 目的

為強化本會會員之專業知識、提升實務應用能力,並建立系統化之教育認證制度,特訂定「桃園市信託發展協會課程參與與專業認證執行辦法」(以下稱本辦法)

第2條 學程規劃

本會所辦理課程,由教育委員會規劃四大核心學程,內容如下:

1.繼承與婚姻法律學程、2.稅務學程、3.信託學程、4.保險學程

每一學程至少須修習 15小時,始得認列為完成該學程。

第3條 時數證明制度

凡參與本會所舉辦之課程者,於全程參與當日課程結束後,將由工作人員現場核發「修課證明」。會員得以憑證明書所具時數進行時數累積,作為申請各項認證之依據。

第4條 結業認證與顧問資格

完成任一學程達15小時者,認列為該學程結業。完成全部四大學程(共計60小時以上)者,可申請本會頒發之「顧問認證證書」,取得本會顧問資格,並列入專業顧問名冊。

第5條 認證講師資格

會員如有對外公開演講或協會指派演講實績者,得作為術科測驗依據,經教育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核發「認證講師證書」,作為未來協會內部或外部講座之優先推薦人選。

第6條 其它

本辦法所涉及之認證時數、學程設計、講師資格標準與審查程序,將由教育委員會訂定具體細則,提報理監事聯席會審查通過後公告實施。